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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广告专业建设规划(实用5篇)

广告专业建设规划 第1篇

1、广告专业就业率高,近三届毕业生就业率有两届达到100%;招生数量逐年上升,毕业生从北京、天津,到南京、重庆,沈阳和大连占比超过50%,专业对口率近70%,服务辽宁,辐射全国。

2、专业教师敬业,不断自我提升,不断调整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形成两个比较稳定的专业方向:电商视觉设计和文创产品设计,立足阜新,服务辽宁,振兴东北,为电商平台及文化旅游发展提供设计服务,具体包括网店设计、旅游景区和美丽乡村提供文创产品设计等

3、学生重管理,学风好。通过专业第二课堂和不定期专业实践,专业作品展示,课内课外相结合等多种形式提升学生技能。

广告专业建设规划 第2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户外广告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商品生产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直接或间接地介绍商品或服务的下列广告:

(一)利用公有、自有或他人所有的建(构)筑物、场地、空间等设置的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实物模型、布幅、招牌以及张贴广告;

(二)利用车、船(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等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

第四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户外广告管理工作。

各级建设、规划、*、交通等部门依法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助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户外广告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发展总体规划,组织工商行政、建设、交通、*、土地管理等部门制定设置户外广告的专项规划。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实施。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利用、提供自有或其经营管理的场地或设施,设置户外广告。

第七条修建户外广告设施需占用场地或建(构)筑物的,广告都应向场地、建(构)筑物提供者交付占用费。占用费的收费标准不得超过广告费的20%。具体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由省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制定。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标志和交通安全设施的;

(二)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群众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三)妨害道路防护绿地、公共绿化的;

(四)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设施或区域。

第九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登记。未经批准登记,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户外广告。

第十条设置户外广告按下列程序审批登记:

(一)设置户外广告申请人向广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省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登记表》(以下简称《审批登记表》);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人的经营资质等法定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后,在《审批登记表》上加盖印章,由申请人将其与申请材料一并转请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等有关管理部门审查;

(三)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并签章后,申请人持《审批登记表》和相关材料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户外广告登记手续,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

(有关部门应及时办复申请,在本部门的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七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办理户外广告登记,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证明广告内容真实合法的文件;

(二)广告样稿;

(三)广告合同;

(四)营业执照、广告经营许可证;

(五)合法有效的《审批登记表》;

(六)其他有关证件。

第十二条各类展销(览)会、交易会、博览会、定货会、开业、庆典、大型文艺活动、体育比赛、评比推荐活动等,需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的,应依法办理《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并办理户外广告登记。

第十三条广告经营者,者含有烟草企业名称标志或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璜等内容的烟草户外广告,必须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并到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

第十四条本省以外的广告经营者和外国企业(组织)及港、澳、台企业(组织)如需在本省户外广告,必须委托本省具有相应资质的广告经营单位承办,不得自行。

第十五条设置户外广告必须按登记的地点、形式、规格、时间等内容,不得擅自改变。

户外广告应当在其右下方醒目位置标明批准文号、设置者、使用期限(霓虹灯广告除外)。

第十六条户外广告的设计、制作和安装、设置,应当牢固、安全,符合相应的技术、质量标准,不得粗制滥造。广告经营者应当保养、维修户外广告,做到整洁,美观、安全。

第十七条户外广告设置完毕十五日内,广告经营者应向原登记机关报送实际设置的广告彩色照片两张(4×5寸),供存档备查。

第十八条户外广告自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需要延期或变更其他事项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延期手续或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使用规范化的文字,内容应当真实、健康、合法。

户外广告内容中公益宣传内容所占的面积或时间比例,不得低于5%。

第二十条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电子显示屏(牌)一般不超过六年。期满需延长设置时间的,应于期满前三十日内向原审批登记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举办临时性活动,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的,应于活动结束后七日内撤除。

第二十一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后,者应当及时撤除。因建设需要必须撤除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书面通知者撤除,建设单位应当对者予以适当补偿;经书面通知,者拒不撤除的,有关部门可以指定单位代为撤除,所需费用由者承担。

第二十二条由于设置者的过错,导致户外广告设施坠落、倒蹋等,造成他人损害的,设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经登记擅自户外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撤除;逾期不撤除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

指定单位强制撤除,其费用由者承担。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其停止广告,并收回其登记证。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

第二十六条户外广告审批、登记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贪污受贿、失职、渎职的,由本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告专业建设规划 第3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位,是指可用于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场地、建(构)筑物及相关的城市空间。

第三条本市城区范围内户外广告位的规划定点、使用权拍卖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者设计、制作、户外广告,还应遵守《**市户外广告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四条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应当向社会公开拍卖,实行有偿使用,但下列广告的广告位可以不实行公开拍卖:

(一)单位或个人利用其所有或有权使用的场地、建(构)筑物,为推销自己生产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户外广告的;

(二)设置公益户外广告的;

(三)设置期限不超过30日的临时性户外广告的。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组织规划、工商、建设、城市管理、国土资源、公安、交通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编制城区户外广告位使用权拍卖专项规划及年度计划,由规划、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市人民政府授权的户外广告位使用权经营机构(以下简称广告位经营机构)组织实施。

第六条利用广告位使用权拍卖专项规划范围的场地、建(构)筑物和城市空间作户外广告位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持单位或个人身份证明、所有权或使用权权属证明,向广告位经营机构申请登记;

(二)广告位经营机构初审后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定点,确定广告位的面积和使用期限,办理户外广告位选址意见书;

(三)广告位经营机构与申请人签订《户外广告位占用场地、建(构)筑物合同》;

(四)办毕前三项手续且定为户外广告位的,由广告位经营机构列入拍卖范围。

第七条户外广告位的使用期限一般为3年,特殊情况需要超过3年的,在该户外广告位使用权拍卖公告中公布。

第八条户外广告位使用权拍卖应设保留价,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的,停止该户外广告位使用权的拍卖。户外广告位使用权拍卖保留价,参照该广告位前3年使用费的平均价、相同或相近地段广告位使用权拍卖的保留价等因素确定。

第九条户外广告位使用权按下列规定公开拍卖:

(一)广告位经营机构与拍卖企业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二)受委托的拍卖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实施拍卖;

(三)广告位经营机构与买受人根据《拍卖成交确认书》签订《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合同》。

第十条广告者竞买取得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并按规定程序办理户外广告设施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及户外广告登记手续后,有权设置户外广告。

规划、建设、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依法不予办理的,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应当通过拍卖方式取得户外广告位使用权而不通过拍卖方式申请设置户外广告的,规划、建设、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法不予办理有关审批登记手续。未经规划、_门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建设户外广告设施。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户外广告。

第十二条《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时,户外广告位由广告位经营机构收回。重新公开拍卖的,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户外广告位使用期满时,原使用人应当拆除其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经安全鉴定尚有利用价值的,可以委托户外广告位经营机构与新的广告位使用权人协商利用;协商不成的,原使用权人必须立即拆除。

第十四条户外广告位占用有偿取得的场地、建(构)筑物的,由广告位经营机构按照下列标准,向其所有人、使用权人给予补偿:

(一)占用公共设施的,按拍卖成交价的20%;

(二)占用租赁用地上的建(构)筑物的,按拍卖成交价的20%;

(三)占用出让用地及其地上的建(构)筑物的,按拍卖成交价的30%。

第十五条户外广告位使用权拍卖所得,扣除应支出的占用补偿和拍卖佣金后,全部纳入财政专户,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益广告设施建设。广告位经营机构实施户外广告位使用权拍卖所需业务费用,由市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核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户外广告位使用权拍卖收入。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罚款;逾期仍未拆除的,依法。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没收违法所得,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以罚款,并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其费用由者承担。

第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等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

第十九条规划、建设、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及广告位经营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户外广告管理工作中、、的,由其所在单位或_门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本办法施行前经批准合法设置的户外广告,设置单位或个人申请延期的,可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或自原批准的设置期满时起延长2年。延长期届满时,设置单位或个人必须立即自行拆除其户外广告设施。市人民政府及其授权的部门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经营合同,涉及户外广告位经营使用的,仍按合同的约定履行。

广告专业建设规划 第4篇

一、完善公交站台布点方案、确立普通公交站台、招呼站、港湾式站台等的具置

(一)集民间资金建设公交站台40座,其中式公交站台16座、非港湾式公交站台24座,分别为:干道沿线8座港湾式公交站台;天星大道段4座港湾式公交站台;同心路4座港湾式公交站台;共计24座非港湾式公交站台。

(二)严格按照规划设计的质量、外观要求建设,公交站台建成后实行出让广告经营权,经投资与收入核算,建议投资者无偿使用15年,在其经营期限内,由投资方负责站台设施的维护与管理,并承担所产生的全部费用,投资方在站台使用期限内行驶公交站台广告招商使用权,其产权归县公共汽车管理站所有。

二、完善道路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建设和管理意见

(一)原则

已建各类城市地下管线,实行“谁建设、谁所有、谁管理”原则;新建各类管线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实施、有偿使用”原则。

(二)范围

地下管线包括县城市规划区内的各类高压和低压输配电线路、通信线路、广播和有线电视网络、自来水管道、雨水管道、污水管道、燃气管道、工业用输送管道。

(三)建设程序

1、县规划局应加强规划统筹,对新建道路及其地下管线实施统一规划管理。各管线建设单位应编制各自的管线专项规划,报送县规划局审核,纳入全县统一管理范围。新建各类地下管线由县规划局统一审批规划方案,业主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部门设计。

2、管线施工图纸需经有资质的审图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同时报县住建局备案。各管线在道路断面中的管位原则上应按照县规划局要求布置。

3、各管线_门应拟定年度建设计划,并在年初向县规划局、县建设局申报建设项目及具体内容。在城市道路新建、改建、扩建过程中,需要建设地下管线的各建设主体应取得县规划局批准的地下管线红线图等相关文件。若对原有管线进行改建、扩建的,应编制相关的实施方案和计划,并办理规划和道路开挖审批手续,签订管线管理合同(明确管线应符合城市规划管理)。单项工程造价大于30万元的,应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

(四)组织实施

l、对原有管线的改、扩建工程由所有权单位负责实施,并按城市管理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开挖许可、施工许可等手续。

2、各建设单位应把好质量关,按照工程建设相关规定委托监理单位进行监管,并及时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在施工过程中做好隐蔽资料的搜集、整理工作。质量监督部门和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和管理。

3、管线竣工后应按规定实行验收备案制度,除五方责任主体外,县规划、住建、执法、公用事业等部门应参与验收。

4、各管线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完成详细、准确的竣工图,并在县城建档案馆备案.以确保在今后道路扩建、改建时查阅。

广告专业建设规划 第5篇

关键词:城市色彩;规划与管理:探索

中图分类号:TU984,1

文献标识码:B

1引言

色彩是人类对城市形态最直接的视觉反应:是人类感官对城市的第一表达。当下中国。城市色彩规划设计已成为许多城市所关注的内容,但城市色彩规划与管理仍处于萌芽阶段,从城市色彩规划设计到规划管理之间存在脱节,从而导致城市缺失的可持续性发展。因此,城市色彩规划与管理的研究显得愈发重要,本文通过对国内外城市色彩规划与管理现状的剖析,总结出国内目前城市色彩规划与管理存在的问题,尝试探索形成科学、合理地城市色彩规划与管理的思路。

2剖析国内外城市色彩规划与管理的现状

国外城市色彩规划与管理的现状

(1)在日本,政府都免费向建筑商提供《城市色彩规划指南》。日本于1981和1992年分别推出了“城市规划的基本规划”以及以立法的形式提出了“城市空间的色彩规划”法案:2004年通过了《景观法》,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城市的建筑色彩及环境。日本通常在进行城市规划与建筑设计的最后一个环节进行色彩的专项规划与设计,完成后提交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设计。

(2)英国对建成区域的色彩控制主要是在历史保护层面,针对色彩等更为细节的规划由地方制定。其中,关于历史建筑的色彩粉刷大部分有着具体的限定政策,有时甚至限制一种色彩。因此,制定了一系列的色彩控制条例,包括给出详细的关于色彩现状和色彩形成历史的资料,各种可用于粉刷的材料的性能和施工工艺要求,以及粉刷的范围进行明确的界定等。

(3)瑞典的城市色彩问题也主要在历史街区和历史建筑领域,主要从两个方面着手:第一是联邦立法规划和建筑法令(PBA--the pIanningand builing act,主要强调新建筑必须同整个城市景观和城市环境相协调,必须具有美学上的价值:第二是关于具有历史价值的建筑保护的地方法令。作为建筑和规划局(Building andPlanning Office)来说制定了一套图表,指出历史建筑的立面和色彩的典型特征。

综合以上可知,城市色彩规划与管理早已成为国外城市建设的一个重要课题,并在此基础上塑造城市特色和个性。

国内城市色彩规划与管理的现状

我国城市发展迅速,相应地,新时代带给城市建设新的挑战。20世纪末,由北京的“清洗粉饰运动”开始,之后,武汉、哈尔滨、南京等城市相继开始着手对城市色彩进行重视,但我国城市色彩研究起步较晚,长期以来多集中在建筑单体色彩的微观层次面,缺乏规范的操作方式和相关的法规制约,相应地,各城市管理部门纷纷表示要将城市色彩规划设计纳入城市建设和整治工作。

2000年8月北京开始实施《北京市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规定》,2003年初,武汉市制定了《武汉市城市建筑色彩控制技术导则》,均标志着我国在城市色彩规划与管理法规的制定方面迈开了发展的步伐。

3解读国内城市色彩规划与管理存在的问题

当下中国,城市色彩规划与管理仍处于萌芽阶段,缺失具体落实的程序,具体有以下几个问题:

(1)城市色彩主基调色和辅助色的确定是城市色彩控制与管理的基础和前提,但在之前的大部分实践中仅提出了城市色彩控制的大方向和原则,难以直接有效指导规划实施;

(2)色彩控制管理的技术规定提供了很好的城市色彩整治手段,但却往往缺乏实施主体而变成一纸空文;

(3)城市色彩景观规划设计提出了从宏观的城市总体到中观的建筑环境的一系列完整的规划方法,但缺乏法律地位,没有合适的实施途径。

4案例研究――株洲城市色彩规划与管理

“青彩”为株洲白昼色彩的主旋律,“丹韵”为株洲夜晚色彩的主旋律,城市主色谱采用黄红色和蓝绿色为主要色相的“浅灰色系”,局部点缀中等彩度的暖黄红色和蓝绿色。

以城市色彩规划设计为引导,推进城市色彩规划与管理的进程,对城市色彩实施有效的管理。株洲城市色彩规划与管理主要按照三个方面着手:(1)色彩的表述方法:(2)单项工程色彩审核流程(如图1);(3)单项工程色彩审核申请表(如图2)。

5探索城市色彩规划与管理的思路

城市色彩规划是一个综合的色彩控制过程,而规划与管理则要按照宏观把握,中观控制,微观引导,步步落实细化的原则进行。综合以上,下面将对城市色彩规划与管理作一些初步的探索:

在城市色彩规划与管理的原则:

1)具体化

从国内外现状分析得出,城市色彩规划具有极强的专业性,基础性研究工作量巨大,需要色彩研究领域与规划专业领域的积极配合才能完成,只有专业人才经过全面考察、系统分析、科学论证,而后提出极其具体细化的规划要求,才能使之后的管理切实可行。因此,要达到对城市色彩合理规划与管理的目标,首先必须细化城市色彩规划,搭建合理的色彩规划技术框架。

2)过程化

从国内外成功的范例来看,普遍的做法是在城市规划与建筑设计的最后一个环节进行城市环境色彩的专项规划及建筑外观色彩的配色计划,将城市色彩规划落实到每一个实施主体具体的过程中,缺少这项工作的规划或设计,则不能通过主管部门审批。因此,要使城市色彩规划,必须将色彩规划作为一个城市建设的必然过程。

3)合法化

仅仅以目前“建筑色彩设计原则”、“控制建筑色彩”等条文来进行城市色彩规划控制是远远不够的,城市色彩研究、色彩规划必须纳入城市规划体系。将城市色彩控制作为城市规划的重要内容列入规划文本,这是极为关键的一环。只有这样,才能有效保障城市色彩规划的法律效力,使色彩规划不仅仅停留在研究的层面。

城市色彩规划与管理的要素:

要实现对城市色彩规划与管理的合理规划与控制,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控制。

(1)正确解决城市色彩规划中的色彩商业性

目前造成城市色彩混乱的一大根源,是城市色彩的商业化运用。这突出表现在城市广告色彩的运用上。大面积色彩艳丽、色度饱满的灯箱、横幅或气球广告,无规则地置放到城市建筑的屋顶、立面或街道广场上,甚至一些标志性建筑也披挂上花花绿绿的广告,将整个城市色彩切割得七零八落,繁杂无序。因此,在管理上应立法逐步限制广告色彩,商店门头应提倡艺术招牌为主,取代灯箱店招。限制并消除对城市环境色彩造成污染的各类商业性广告,

还市民一个良好的色彩环境。

(2)在管理中清楚城市色彩话语霸权

一些有权势的单位或企业,纷纷在所属建筑色彩上大做文章。他们不考虑城市色彩的协调性,而是从显示势力和流露富贵心理出发,选择最时髦的装饰材料或最鲜亮的色彩来装饰建筑外表。于是,一些金色玻璃幕墙建筑会昂然屹立在灰调建筑群,一些绿色琉璃瓦装饰建筑,也跻身在银色高楼之中。更有些房地产商,为了显示自己的气派,给所建高层公寓楼涂上红绿黄蓝紫数种色彩,争奇斗艳地屹立在城市中心・由于这些建筑本身体量就大,它们所造成的色彩污染后果便特别严重,必须尽早立法加以干预。城市色彩管理中需要制定相关制度,限制这样的色彩话语霸权。

(3)在管理中反对城市色彩追赶时髦

由于缺少对城市色彩的专门研究、倡导及规划,城市的设计者在设计规划时追赶建筑色彩时髦是造成城市色彩混乱的主要原因。多数情况下,城建负责人、建筑师及建筑业主,并非出于商业目的或权势动机,仅仅是为追赶新潮或做模仿,而把城市色彩搞得一塌糊涂。新鲜并不等于美,经济强势不等于文化发达。建筑有时代性,但盲目追随仿效的建筑时髦倾向本身,却是违反建筑美学及文化本性的。同样,建筑乃至整个城市色彩的时髦倾向,也是违反城市色彩美学及文化本性的。

(4)城市色彩规划管理中需要确定主色调

确定城市主色调可一定程度上避免“色彩污染”。心理学表明人的视觉总是追求简洁完美的形象,而城市的主色调就迎合了这种视觉追求。确定城市的色彩基调,并不等于说城市的建筑只能用一种颜色,主色调并不意味着单调,而是指建筑在色彩选择上有倾向性,在主色调基础上进行衍化和搭配,大的基调和小的变化并不矛盾。例如:寒地城市哈尔滨总体色彩规划应本着“明快、大方、温暖、和谐”的原则,确定总体色彩以暖色系为主基调,在此基础上。调整颜色的色相、明度和饱和度作为辅助色和点缀色,形成色彩丰富又统一和谐的城市色调。

6结论

科学有序的城市色彩规划与管理,可使城市个性鲜明,和谐悦目。最先让人记住、最后让人忘记的是色彩,成功的城市色彩规划管理往往能够极大地提升一个城市的总体形象及魅力,并使其具有巨大的无形资产。我国目前还处于城市色彩规划管理的探索期,希望通过对城市色彩的研究,通过对城市色彩管理具体化、过程化、合法化的落实,令城市色彩得以和谐发展,让城市变得更有活力。

参考文献:

[1]崔唯.城市环境色彩规划与设计.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9.

[2]郭泳言.城市色彩环境规划设计.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7.

[3]尹思谨,城市色彩景观规划设计.东南大学出版社.2004.

[4]张妲,廖江平,浅谈长沙城市色彩规划,安徽建筑,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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